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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年湖北省积极健康研究院专家人才库管理办法


 

第一章 

 

123456第一条 为响应《健康中国2030》规划,加快建设具有区域影响力,全球视域的健康科技中心,深化科技改革,完善领域专家人才的选取和使用,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,推进湖北省积极健康研究院专家人才库(以下简称专家库)建设,按照《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(试行)(国科办创〔201725 )、《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(试行)(鄂科技厅字〔2022 3)有关规定,结合工作实际,制订本办法:

第二条 专家库集聚各类高层人才,服务于湖北省积极健康研究院,受湖北省积极健康研究院专业能力评定办公室管理。专家库的建设和运行应遵循集中统一、标准规范、安全可靠、信息共享的原则。

第三条 湖北省积极健康研究院(以下简称研究院)负责专家库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,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,进行专家库的运行维护、开发应用、专家服务等工作。

第四条 参与研究院评审等科技活动的专家,应被纳入专家库统一管理。评审等科技活动包括咨询、评审、评估、评价等。

 

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与管理

 

第五条 入库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
(一)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,遵守中国法律和社会公德,无重大违法行为,无犯罪记录;

(二)廉洁自律,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,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;

(三)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,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研究发展动态,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;

(四)身体健康,具备时间和精力完成评审等工作。

第六条 专家将根据专业能力和个人意愿被纳入至研究院下属十个研究所:运动健康研究所、公共卫生防治研究所、营养与食品科学研究所、基层健康研究所、微生物与免疫研究所、心理健康研究所、中医药卫生健康研究所、数字健康产业研究所、老年健康研究所和健康政策研究所。

第七条 专家入库采取公开征集、特邀入库和交换共享三种方式。

(一)公开征集

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,申请人可于研究院官方网站在线申请,提交证明材料,研究院专业能力评定办公室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专家要求、专家信息是否真实可靠进行审核,并根据专业能力水平分为顾问、青年专家、专家、高级专家四个级别进行入库。具体信息详见《湖北积极健康研究院下属研究所专家人才库招募办法》。

(二)特邀入库

研究院根据工作实际需要,可主动邀请符合条件的高层次或紧缺领域专家,经专家本人同意后直接入库。

(三)交换共享

与国内外其他研究机构建立科技专家资源共享机制,吸纳高层次及特定技术领域专家入库。

拟入库专家名单应在信息系统公示,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,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。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专家人选有异议的,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研究院提出。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专家正式进入专家库。

第八条 为更好发挥青年科技人才决策咨询作用,研究院鼓励高等学校、科研院所、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积极推荐活跃在科研一线、负责任讲信誉的高水平青年科技人才进入专家库。

第九条 专家库实行信息动态更新机制,专家应当每年进行信息确认。信息发生变化的,专家应当及时在线更新信息。

专家连续两年未对本人信息进行确认或更新的,专家资格将被冻结。专家信息经确认或更新,并经研究院专业能力评定办公室审核后,可解除冻结状态。

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,予以出库:

(一)违反有关法律规定,危害国家利益或重大社会公共利益;

(二)违反科学道德或品行不端,严重影响专家群体声誉;

(三)在评审等科技活动中违反规定,情节严重的;

(四)因身体状况、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适合担任专家的;

(五)其他不适宜履行专家职责的情形。

推荐单位获知专家出现以上情形的,应当及时撤销推荐并报告研究院。

涉及科研诚信的,研究院按照科研诚信相关管理办法处理。

 

第三章 专家选取与使用

 

第十一条 研究院在科技项目评审评估、综合绩效评价、科技奖励评审等环节所需的专家,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从专家库中选取使用。

其他管理环节所需专家,具体使用方式根据实际需求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
第十二条 选取专家和使用专家的岗位,应当分离。

第十三条 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,应当遵循以下原则:

(一)诚信原则。符合科技专家信用要求,处于失信约束期的专家,不得选取使用;

(二)同行评议原则。基于被评对象类别、领域、主要研究内容等关键信息准确设定选取条件,根据专家类型、特长领域、研究成果等信息进行精准匹配;

(三)随机原则。根据专家选取条件和专家组组成规则,确定选取范围后,由信息系统随机产生拟邀专家;

(四)轮换原则。避免同一专家反复多次参加评审等科技活动,保障专家科研时间;

(五)回避原则。专家是被评对象或已知与被评对象有利害关系、同期申报项目与被评项目属于同一申报指南、在被评对象合理提出的回避名单内的,不得选取使用。

第十四条 研究院建立专家标识体系,并采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,充分利用专家专业领域、研究成果等信息,提升专家选取科学性和精准性。

第十五条 专家在收到评审等科技活动邀请后,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应当主动申请回避,不参加评审:

(一)与被评对象有近亲属关系、师生关系(硕士、博士期间)或其他重大利益关系;

(二)与被评对象在过去3年之内有共同承担科研项目、获得科技奖励、发表论文、申请专利等合作关系;

(三)2年内与被评单位存在聘用关系,包括现任该单位的咨询或顾问等;

(四)与被评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,如持有被评单位的股权(被评单位为上市公司的除外)等;

(五)其他有可能妨碍评审等科技活动公正性的情形。

第十六条 专家在评审等科技活动开始前,应当签署诚信承诺书。

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名单应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,接受社会监督,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
第十八条 研究院从评审质量、评审态度、评审纪律等方面对专家参与评审情况进行评价,评价结果作为后续专家选取和使用的重要参考。

 

第四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

 

第十九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:

(一)享有我院重大事件的知情权;

(二)有权优先在我院所开设、战略合作的期刊发表论文,并享有版面费的专家优惠价格;

(三)有权享受我院所拥有的新闻媒体宣传渠道,对于外部合作媒体,可享受专家优惠价格及优先获取权;

(四)有权参与我院所开展的项目、课题等专业学术评审及科技活动;

(五)有权参与我院所开展的专业能力职称评定,在专家岗位任职期间的相关工作成果可认定为职称评定的成果依据;

(六)有权参与我院所举办的学术化专业课题、调研活动,并享有优先权;

第二十条 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:

(一)本人信息发生变更时,应及时更新专家信息;

(二)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主动提出回避;

(三)严格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工作纪律和保密等规定,抵制或依法检举评审等科技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;

(四)在规定的时间内,独立、客观、公正地出具专家意见,并对出具的意见承担法律责任;

(五)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。

 

第五章  监督管理

 

第二十一条 坚持正面引导与监督约束并重,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,营造风清气正的评审环境和良好的学术生态,通过宣传教育引导专家廉洁自律,坚守诚信底线,自觉抵制评审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违反科学道德的行为。

第二十二条 专家参加评审等科技活动,应遵守以下纪律:

(一)不得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评审等科技活动资格;

(二)不得违反回避制度要求;

(三)不得接受打招呼”“走关系等请托;

(四)不得引导、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,影响评审等科技活动过程和结果;

(五)不得索取、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;

(六)不得泄露评审等科技活动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、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;不得泄露需保密的申请人、专家名单、专家意见、评审结论等相关信息;

(七)不得抄袭、剽窃被评对象的科学技术成果;

(八)不得有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;

第二十三条 专家在评审等科技活动中违反规定,经查证属实,按照国家及湖北省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,所涉及项目必要时应重新组织评审。

涉及科研失信行为的,按照湖北省发布的《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》纳入科研诚信记录。

第二十四条 推荐单位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,加强专家信息审核,对科研失信、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。如因审核不严谨、报告不及时,给评审等科技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,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入单位诚信档案、指导整改直至取消单位推荐资格等处理。

第二十五条 强化信息系统建设。对专家选取、专家评审、专家回避、专家管理等活动全程操作留痕,做到操作记录可查询、可追溯。

第二十六条 研究院严格保障专家库信息安全。专家库管理人员、使用人员、建设运维人员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,依法依规追究责任:

(一)严重失职,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;

(二)私自复制、下载、泄露或出售专家库信息;

(三)与工作相关的其他违规违纪行为。

 

第六章  附则

 

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11日起施行。原《湖北省积极健康研究院专家人才库管理办法》(鄂积健院规〔202207号)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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